陜西省“標準地”改革工作指引
第一條 總體要求
深入開展“標準地”改革,通過“事先作評價、事前定標準、事中作承諾、事后強監管”,有效降低工業企業成本,不斷提高土地資源要素配置效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 概念界定
“標準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在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性指標、實現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及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后,面向工業項目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
(一)區域評價。實行“6+N”模式。“6”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考古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6項區域性評價;“N”指除以上6項評價項目外,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的其他區域評價項目。
(二)控制性指標。實行“5+X”模式。“5”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值、用地標準、容積率等5項控制性指標;“X”指除以上5項控制性指標外,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的其他必要的控制性指標。各地在結合實際確定其他必要的控制性指標時,應體現綠色發展要求。
(三)通平條件。實現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在此基礎上,各地可結合當地基礎設施狀況和對落地項目的預測,實現更多的通達條件。
第三條 工作主體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是推動“標準地”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是“標準地”改革的工作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區域評價、設定控制性指標、建設通平條件及“標準地”全流程監督管理等。
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地”改革工作的組織推動、政策支持、業務指導、督導檢查及按管理權限應由市級負責的相關工作等。
第四條 工作流程
“標準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完成區域評價、設定控制性指標、達到通平條件、按標供應、協議簽訂、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數據填報等(附件1)。
(一)完成區域評價
選定區域??h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一定時期內土地供應計劃,合理選定開展區域評價的區域。
開展評價。區域評價技術報告的編制、技術報告的審查申請、具體事項的審批申請等由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區域評價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審查審批。區域評價技術報告的專業審查、審查意見批復和申請事項審批由對應的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進一步壓縮技術報告審查時間和申請事項審批時間。
成果共享。經批準的區域評價成果報告在有效期內供各相關審批部門和區域內落戶企業共享使用。對進入該區域且符合不進行單獨評價的,業務主管部門指導項目業主直接使用區域評價成果。符合簡化評價環節和材料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簡化。對于不適用區域評價成果的特殊項目,需另行單獨評價。
區域評價具體事項工作指南:
1.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
(1)工作職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標準地”環評管理工作的通知》(陜環辦發〔2022〕47號)。
(3)工作開展范圍:各類開發區等特定區域。已經開展規劃環評且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可參照《陜西省“標準地”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技術指南》編制“標準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不再單獨開展“標準地”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
(4)審查審批權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報告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
2.水土保持區域評估
(1)工作職責:省水利廳負責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陜西省水利廳關于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工作的意見》(陜水保發〔2022〕13號)。
(3)工作開展范圍: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通平條件建設前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已完成基礎設施但大量地塊未實際開發利用的,為順利推行承諾制管理也應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開發區以外區域可參照執行。
(4)審查審批權限: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由批準設立(或管理)開發區的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礦產資源壓覆評估
(1)工作職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陜自然資規〔2023〕1號)。
(3)工作開展范圍:各類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可由其管理機構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前,對特定區域全域或區域內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統一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辦理壓覆審批相關手續,不再對區域內的具體建設項目單獨提出壓覆審批要求。除單獨選址類和特定區域類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鼓勵推進區域性壓覆審批??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白名單”制度,納入“白名單”的區域,視為全區域不壓覆,可不再辦理壓覆審批。
(4)審查審批權限: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并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批。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部審批以外的壓覆審批。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不作壓覆處理情形的審查服務。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工作職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行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陜自然資勘發〔2022〕163號)。
(3)工作開展范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
(4)審查審批權限:省級以上開發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報告在省自然資源廳指導下進行會審,其他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報告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會審。
5.文物考古評價
(1)工作職責:省文物局負責文物考古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34號)、《陜西省文物局關于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相關文物考古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陜文物發〔2022〕93號)。
(3)工作開展范圍:除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可移動文物點“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調查登記范圍以及考古發現的重要文物遺跡分布區域外,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和連片開發區等具備開展“標準地”改革工作條件的區域,均應開展文物考古評價工作,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發掘。
(4)工作機制:文物考古評價工作由省文物局統籌指導。“標準地”改革相關文物考古評價工作實行清單制管理,依據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土地供應清單,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發掘資質單位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依據考古調查、勘探工作評估結果,進一步開展必要的考古發掘等文物保護工作,科學優化審批時間環節,提升考古工作服務能力。
(5)工作開展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向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工作協議,承擔考古調查評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發掘工作。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外,考古發掘資質單位須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節點完成考古工作,之后15個工作日內向文物行政部門、工作協議簽訂單位提交考古成果報告和文物保護建議。市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據考古成果,提出文物保護意見,確定文物保護措施,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方。
(6)其他事宜:文物考古評價工作經費,由當地政府(管委會)承擔,由開展工作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收取。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應在供應前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在簽訂考古工作協議前,申請方應確保具備開展考古工作所需的清表條件。
6.地震安全性評價
(1)工作職責:省地震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工作推進。
(2)政策依據:《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號)、《關于印發<陜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陜震發〔2019〕20號)、《關于印發<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細則>的通知》(陜震發〔2022〕45號)。
(3)工作開展范圍:除以下開發區外,全省其他開發區、開發區外產業集聚區均應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①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位于抗震設防烈度七度以下地區,且附近3km無活動斷層通過的開發區。
②主導產業規劃為現代農業、生態文旅類的開發區。
③經省地震局論證后認為無需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開發區。
(4)審查審批權限:在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前,應首先完成實施方案論證,方可開展現場工作。實施方案論證和技術報告審查,均應由組織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委托安評單位)在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并組織審查,報告通過技術審查后,在省地震局完成備案。
省級相關部門按照以上工作職責,及時制定和更新各自負責的區域評價事項的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區域評價技術報告的編制要求、審查審批流程、成果應用等。
(二)設定控制性指標
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陜西省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導指標(試行)》(陜自然資發〔2022〕19號)和各市(區)關于控制性指標設定的有關要求,在區域評價的基礎上,根據產業導向和地塊實際,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設定當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值、用地標準、容積率等“標準地”控制性指標。省市兩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做好業務指導。
(三)達到通平條件
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完成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現更多的通達條件。
(四)按標供應
在完成區域評價、設定控制性指標、達到通平條件的前提下,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擬定土地供應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土地招拍掛。
為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支持根據實際選擇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等適宜的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標準地”。
(五)協議簽訂
企業競得“標準地”后,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同時與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應載明“標準地”控制性指標要求、指標復核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內容(附件2)。
符合“交地即交證”條件的“標準地”,在交付土地時,應同步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六)審批服務
各地持續推動并聯審批、告知承諾制及項目審批代辦服務,與“標準地”改革充分銜接,推動實現“拿地即開工”。
(七)按標施建
項目開工后,企業負責并落實工程主體責任,確保工程符合相關規定和按計劃實施??h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強化事中指導和監督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相關責任,如發現企業有違反承諾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確保項目按計劃實施。
(八)對標驗收
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和“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按時對“標準地”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不達標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九)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建立監測核查機制,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標準地”供應后用地企業承諾兌現情況實施協同監管,嚴格按約定予以獎懲。監督管理工作與“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評價工作充分貫通,協同推動。
(十)數據填報
省級建設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信息填報系統,由各地及時準確填報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相關信息。
第五條 組織推動
省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重點研究“標準地”改革的重大問題,統籌指導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合力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
市級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市級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時解決縣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在推進“標準地”改革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推動“標準地”改革持續深入開展。
第六條 業務指導
建立省級部門業務指導員制度,業務指導員對各地區域評價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提高技術報告審查效率,推動事項審批提速(附件3)。
市級參照省級建立市級部門業務指導員制度,加強對區域評價工作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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