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 異常情況報告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異常情況報告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
各處、工程中心,各相關單位:
經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異常情況報告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0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
異常情況報告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活動質量和效率,做好交易見證服務工作,及時記錄和報告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保障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工程交易活動出現異常情況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各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進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及時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市交易中心負責做好進場交易項目的見證服務工作,并將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給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易辦”)、市級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進場交易項目的組織實施,對進場交易活動全過程合法合規性負責,交易活動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并告知有關監管部門。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異常情況是指進場交易項目在項目進場、項目公告信息發布、項目開評標、項目定標等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六條 異常情況涉及主體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
第七條 異常情況按照情況緊急程度、嚴重程度、影響程度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一級指發生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或發生重大爭議、意外緊急事件等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行為;
二級指發生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行為或出現爭議問題導致交易活動嚴重延誤的行為;
三級指交易過程中出現爭議問題導致交易活動延誤的行為;
四級指各主體未做好相關工作,但未產生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八條 部分異常情況的等級劃分按照《異常情況等級劃分參考(暫定)》(詳見附件1)執行,市交易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和增加異常情況的具體情形和等級劃分。
第九條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發現異常情況后,應及時在交易平臺中填寫《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異常情況記錄表》(詳見附件2),如實記錄涉及項目基本信息、涉及主體、發生階段和時間、異常情況詳情等,并報告給處室業務組負責人、處室負責人和中心領導,經處室負責人和中心領導確認屬實且需要報告的,按照發文程序向有關部門發出報告。
第十條 一級異常情況應在發現后1個工作日內立即報告給市交易辦和市級監管部門;二級異常情況應每周進行匯總并報告給市交易辦和市級監管部門;三級異常情況應每月進行匯總并報告給市交易辦和市級監管部門;四級異常情況應每半年進行匯總并報告給市交易辦和市級監管部門。市交易中心應做好異常情況的記錄,留存好相關資料、證據,以備查驗。
如遇異常情況較為緊急并會產生嚴重影響的,可先行以口頭、電話等方式告知市交易辦和市級監管部門,隨后再以正常發文程序報告。
交易過程中監管部門已正常處理且不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異常情況,市交易中心做好記錄,不另行發文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僅對進場交易活動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報告,具體事實的認定和處理由各監管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遇到異常情況時應本著及時協助、做好服務、如實記錄、優先保障項目順利進行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現異常情況后,應首先告知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處理,待其做出決定。必要情況下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征得項目監管部門同意后進行。涉及市交易中心需要協助處理的,及時上報各級部門負責人和中心領導,同意后及時做好交易活動保障工作。
如遇明顯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異常情況,市交易中心可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按期進行整改,如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可暫停提供服務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維護市交易中心交易秩序。
第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有特別規定或新出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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